(2017)鲁139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沂高新区欧宝利陶瓷有限公司与刘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高新区欧宝利陶瓷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57号原告:临沂高新区欧宝利陶瓷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西陆庄村工业路南段路东。法定代理人:张娜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金岭镇安乐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高新区欧宝利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高新区欧宝利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沂高新区欧宝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