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梅建峰与孟津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建峰,孟津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94号原告梅建峰,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孟津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城关镇会盟路东段北侧(南苑花园11#楼1单元19层)。法定代表人徐涛。委托代理人李孟祖,系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梅建峰诉被告孟津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梅建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建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梅建峰负担。审 判 长  郭进华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