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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汇锋与王彦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4执595号王彦威:你/你单位与周汇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10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汇锋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24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