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张丙杰、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张丙杰,石兰,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地址:枣强县人民东街198号。负责人:李新科,行长。被告:张丙杰,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冀州市。被告:石兰,女,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冀州市。被告: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38号1幢。负责人:刘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告张丙杰、石兰、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丙杰、石兰、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7元,撤诉减半收取182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