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党爱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爱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707号罪犯党爱平,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3年5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陕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7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3年12月23日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党爱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5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5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党爱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党爱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