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邹兰杰、李慧国、黄海涛、李超、刘兵、任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邹兰杰,李慧国,黄海涛,李超,刘兵,任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8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负责人:孙劲成,职务: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职工。被告:邹兰杰,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社区。被告:李慧国,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社区。被告:黄海涛,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社区。被告:李超,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社区。被告:刘兵,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社区。被告:任云东,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社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告邹兰杰、李慧国、黄海涛、李超、刘兵、任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