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何辉与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867号原告:何辉,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168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3728223469F。法定代表人:冼绍棠,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辉以被告承诺处理其投诉举报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辉负担。审判长 熊晓风审判员 林锡宏审判员 许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