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高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灵均,程高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高世,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高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程高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高世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城东大道东侧汽配中心X区X号楼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