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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连文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文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931号原告:连文用,男,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凤(连文用儿媳),女,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址林州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检察院东侧)。法定代表人:栗端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庆国,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职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国,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文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以下简称林州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文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凤,被告林州支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庆国、李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文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寿康宁终身××人身保险合同,即日交纳保费2000元,保险合同于2013年5月14日生效。2016年2月11日,原告感觉胸闷胸疼,即到村诊所输液治疗,后到林州市人民医院检查。2016年4月6日,原告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原告所患××中的急性心肌梗塞。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原告保险金20000元,原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拒绝。被告林州支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表示同情,但就原告所患××林州支公司在向河南省分公司进行申请核赔时,经核查,原告所患××的具体生化指标没有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在理赔范围,原告诉请应当驳回。保费缴纳情况不错。如原告××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赔偿原告主张的2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病历、拒绝赔付通知书、出院证、检验报告、复议申请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3日,原告连文用经被告林州支公司销售员程素平手与被告河南省分公司签订国寿康宁终身××人身保险合同(投保单号:1132411000376195),合同于2013年5月14日生效。合同约定:保费缴纳方式为年交2000元,保险金额为6666.67元,××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保险金后合同终止等内容。原告连文用已交保费8000元。2016年4月6日,原告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原告连文用所患××中的急性心肌梗塞。本院认为:原告连文用与被告林州支公司、被告河南省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的相对人应予全面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中“急性心肌梗塞”为赔付范围,且约定了赔付标准及金额,原告连文用主张被告给付保险金20000元的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所患××的具体生化指标没有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在理赔范围的辩解意见,经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被告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被告未提供其已履行了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所患××,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文用保险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林州支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