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莹申请邓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王莹,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邓超,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莹与被执行人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803号案件及(2017)黑0110执恢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春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