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苏与王海祥、赵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苏,王海祥,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肖苏,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海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赵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已受理肖苏申请执行王海祥、赵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海祥、赵玲向不明,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肖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苏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成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