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杨秀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杨秀波,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566号(5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92987155。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秀波,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执行人杨青,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波、杨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