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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中位与上蔡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位,上蔡县民政局,苏佩,刘立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1722行初104号原告刘中位,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海舰,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第三人苏佩,女,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第三人刘立位,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刘中位请求确认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05年3月2日颁发给刘中位与第三人苏佩的豫驻上200502760号结婚证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中位及其委托代理人古炜华,被告上蔡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宋海舰,第三人苏佩、刘立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05年3月2日为刘中位与苏佩颁发了豫驻上200502760号结婚证。原告刘中位诉称,2005年3月2日,原告的弟弟刘立位因为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用原告的身份资料和第三人苏佩在被告处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许静登记结婚。2017年4月份,原告得知刘立位借名办理结婚证的情况,这导致了原告在法律上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颁发结婚证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05年3月2日颁发给刘中位与第三人苏佩的豫驻上200502760号结婚证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刘中位的身份证复印件;2、2005年3月2日被告为刘中位与苏佩颁发的豫驻上200502760号结婚证;3、2012年3月20日被告为刘中位与许静颁发的J411722-2012-06117号结婚证。被告上蔡县民政局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5年的诉讼时效。2005年为刘中位与苏佩颁发了结婚证,2012年又为刘中位与许静颁发了结婚证,因为以前的信息没联网,现在联网了才发现,从材料看不出2005年是刘立位去办理的结婚证,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5年3月2日婚姻登记信息;2、2012年3月20日婚姻登记信息。第三人苏佩述称,2005年办理的结婚证上是刘中位的名字,实际上是与刘立位结的婚,当时刘立位年龄不到,拿刘中位身份证办理的。应撤销苏佩与刘中位的结婚证。第三人刘立位述称,办结婚证时因年龄不到,就用刘中位的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然后拿着身份证去办理的结婚证。应确认苏佩与刘中位的结婚证无效。第三人苏佩、刘立位提供如下证据:豫驻上200502760号结婚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2005年3月2日为刘中位与苏佩颁发豫驻上200502760号结婚证及2012年3月20日又为刘中位与许静颁发了J411722-2012-06117号结婚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刘立位系原告刘中位的弟弟,2005年3月2日,第三人刘立位与苏佩办理结婚登记时,冒用原告刘中位的姓名年龄与身份在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然后持有该身份证到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与苏佩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豫驻上200502760号。2012年3月20日,被告又为原告刘中位与吴静办理了证号为J411722-2012-06117的结婚证。原告得知第三人刘立位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认为被告颁发证号为豫驻上200502760的结婚证,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05年3月2日颁发给刘中位与苏佩的豫驻上200502760号结婚证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被告上蔡县民政局具有在本辖区内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接到结婚登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本案第三人刘立位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并以原告的名义到被告处申请结婚登记,第三人刘立位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造成原告的身份信息显示两次结婚登记的事实,该登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由于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05年3月2日颁发给刘中位与苏佩的豫驻上200502760号结婚证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民政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亚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