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173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井友,王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4刑初17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诉讼代理人程启明,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培兴,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辩护人XX,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以被告人王培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海峰审判员 李义春审判员 解梅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