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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173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井友,王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4刑初17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诉讼代理人程启明,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培兴,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辩护人XX,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以被告人王培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井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海峰审判员  李义春审判员  解梅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