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尹起过与张志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起过,张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183号原告:尹起过,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茹,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国,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尹起过与被告张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尹起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起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起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尹起过负担。审判员  郭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