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大兴与寇向阳、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兴,寇向阳,陈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625号原告:田大兴,男,出生于1970年10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向阳,男,出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陈海霞,女,出生于1970年7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青峰,河南省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大兴诉被告寇向阳、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大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寇向阳、陈海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大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大兴撤回对被告寇向阳、陈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田大兴负担。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