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一路南侧中铝球东邻。法定代表人:王会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冰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永祥,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品山,温县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文斯(焦作)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