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郑玉堂申请执行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堂,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堂,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被执行人:张永祥,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玉堂与被执行人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永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祥归还申请执行人郑玉堂19960元。被执行人张永祥自动履行了7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张永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郑玉堂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