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1伙同唐某(已判刑)在湖南省宁乡县高速路口以9万余元的价格,从周某1(已判刑)手中购买一辆黑色奥迪A6L2.0T轿车,价值284160元。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现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失主南某陈述,唐某、周某1、朱某、耿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购车发票、车辆信息查询、刑事立案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1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购买没有合法手续的涉案车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1自愿认罪悔罪,涉案车辆已追还失主,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赃车价值及追还情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综合考虑到与已判决同案犯的量刑平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张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