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泽民与张君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民,张君良,王爱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泽民,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君良,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爱妮,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泽民与被执行人张君良、王爱妮2016)鲁0602民初10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兴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