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俊芳与新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芳,新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4行初68号原告杜俊芳,女,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程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杜玉坤,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煜华,新蔡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原告杜俊芳诉被告新蔡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豫17行辖字第15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当天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俊芳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蔡县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俊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俊芳承担。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诗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