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炯明、邬荣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炯明,邬荣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72号申请人:周炯明,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邬荣勋,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人周炯明与被执行人邬荣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邬荣勋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