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新存与被上诉人张琰梓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存,张琰梓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存,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琰梓,女,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启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新存因与被上诉人张琰梓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0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新存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新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上诉人张新存负担,退还上诉人张新存9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景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