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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新存与被上诉人张琰梓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存,张琰梓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存,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琰梓,女,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启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新存因与被上诉人张琰梓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0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新存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新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上诉人张新存负担,退还上诉人张新存9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景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