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倍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倍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倍珍,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2016年10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监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倍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倍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倍珍酒后驾驶豫N×××××号的小轿车,行驶至S207省道与商电铝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倍珍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1.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倍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员查询信息、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倍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倍珍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140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倍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倍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秋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