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周公”,男。曾因赌博,于2009年9月23日被原广东省清新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2日被原广东省清新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初至同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曾国飞、曾某1、陈某、曾某2、曾锦河(均被判决)等人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蒲兴村委会境内六队、七队、九队等地附近竹林或巷子的空地处开设赌场。曾某某等人提供赌具、烟、矿泉水等物品招引肖某、梁某等人以“推筒子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曾某某等人还雇请曾某3、曾某6等人帮忙赌场望风,期间上述几人抽头渔利人民币约4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参与赌场抽取“水钱”的分成。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305号、327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肖某、曾某3、梁某、李某、曾某4、曾某5、曾某6的证言、同案人曾某7、曾某1、陈某、曾某2、曾某8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以及曾某7、曾某1、陈某、曾某2、曾某8相互邀约开设赌场,均从事了抽水、参与赌博等行为,且开设赌场的利润六人分占,故六人均是主犯,但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因此根据其相对作用力的大小,在量刑时候予以区别对待。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均能够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侯召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月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