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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政敏与叶银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敏,叶银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11号之一原告:陈政敏,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银娇,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东,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政敏与被告叶银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陈政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政敏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政敏负担。审 判 长  陈 力人民陪审员  梁重任人民陪审员  姚秋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