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政敏与叶银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敏,叶银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11号之一原告:陈政敏,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银娇,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东,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政敏与被告叶银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陈政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政敏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政敏负担。审 判 长 陈 力人民陪审员 梁重任人民陪审员 姚秋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