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春林、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林,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朱东杰,尚彩红,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林,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峡,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负责人:王愿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东杰,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彩红,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原审被告:员杰,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上诉人郭春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朱东杰、尚彩红,原审被告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春林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春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春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郭春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娟代理审判员 张玮代理审判员 韩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