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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9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武某乙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9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某乙,男,汉族。关于武某甲请执行武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武某乙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