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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与湛江橡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68号申请人: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负责人:赵玉明。被申请人: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李旺,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68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