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与湛江橡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68号申请人: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负责人:赵玉明。被申请人: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李旺,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68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