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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岭县名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国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108号原告:长岭县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凤民董事长。住所地长岭县名都花园小区院内。委托代理人:马平,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乾安镇。被告:吴国忠,男,汉族,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