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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忠武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忠武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606453653D。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中央东大街15-1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文。诉讼代表人张茂启,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人李忠武,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庆安县政府对面第二栋楼1单元301室(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忠武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张茂启、被告人李忠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托时任庆安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在结算该公司开发的庆安县廉租房建设工程款上提供帮助,由被告人李忠武代表该公司送给景某人民币20万元,事后,经景某同意,庆安县财政局向该公司拨款。被告人李忠武于2017年1月9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忠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请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忠武予以处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有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李忠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托时任庆安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在结算该公司开发的庆安县廉租房建设工程款上提供帮助,由被告人李忠武代表该公司送给景某人民币20万元,事后,经景某同意,庆安县财政局向该公司拨款。被告人李忠武于2017年1月9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忠武供述,2010年其公司在庆安县承建一个廉租房工程,工程交工后,庆安县政府欠其公司300万元工程款没有结清,其代表公司去政府找景某说明情况,景某让其再等等,过了一年多工程款也没有结清,为了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其于2011年5月,在哈尔滨送给景某人民币20万元,送完钱后不久,景某就把剩下的工程款都结清了。同时供述,其送给景某的钱是其以“去哈市办事用”的名义从公司提取的。2、证人景某证言,证实2010年李忠武所在的公司承建庆安县廉租房工程,政府拖欠其工程款300多万元,李忠武为尽快结清工程款,请其帮忙,2011年5月,李忠武在哈尔滨给其人民币20万元,经其协商,政府拖欠李忠武公司的300万元工程款全部结清。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庆安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关于承建庆安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事实。4、财政支付凭证及银行进账单,证实庆安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2011年6月结清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万元。5、收据,载明由李忠武以“去哈市办事用”的名义在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万元的事实。6、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绥组干字[2006]230号文件,载明经2006年12月4日市委常委会提名,并经2006年12月5日市委全委会议表决,提名景某为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7、中共庆安县委员会关于县级领导工作分工及包扶单位的通知,载明县长景某主持政府全面工作。8、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载明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经营范围及资质类别、等级。9、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李忠武任该公司主管业务的副经理,该公司法人为李某。10、到案经过,载明李忠武于2017年1月9日主动到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交代行贿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忠武,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李忠武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予免除处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忠武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孟莉敏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高黛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