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487申请执行人石召才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召才,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石召才,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陈仓园联盟新区3号楼3单元7楼,组织机构代码727336883。法定代表人赵小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召才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148.31元及利息,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