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彬与XX、丁明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彬,XX,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彬。委托代理人:施新沛。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委托代理人:章顺。原审被告:丁明。再审申请人周彬因与被申请人XX、原审被告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彬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原审将借款本金数额认定错误,将出借前已扣除的利息重复计入本金,且将不明性质的转款认定为借款;利息认定错误,除第一次借款50万元外,被申请人与丁明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第一个月利息在出借时已被扣除,且高于国家规定,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还款数额不清,申请人与丁明共同借款50万元及利息已向被申请人清偿完毕,而丁明实际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不明。丁明个人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可能用于非法活动,原审法院将所有债务均认定为共同债务错误,申请人已提交案件线索。2、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使丁明的债务存在,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法举债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故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被申请人XX答辩称,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周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首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卓凤霞审 判 员 杨 晖代理审判员 张珊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麻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