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圣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5刑初86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圣军,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圣军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潘圣军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后,携带折叠刀乘坐岑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的长安汽车公司对面马路边时,潘圣军采取手掐脖颈、持刀威胁、语言恐吓的方式,抢走岑某价值400元的乐视X620型手机及现金500余元。公安机关于5月9日将潘圣军捉获,从其身上查获折叠刀及赃款140元,并追回被抢的手机。前述追回的手机及现金均已发还岑某。 被告人潘圣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潘圣军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潘圣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圣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圣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刑期折抵一日。) 二、追回的手机及现金140元发还岑某(已发还),并责令被告人潘圣军对岑某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360元予以退赔。 三、作案工具折叠刀予以没收。 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