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灿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灿声,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闽清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灿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灿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9时35分,被告人陈灿声醉酒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粤S×××××)行驶至G9411莞佛高速公路东行1B出口路段时,该车车辆左侧车头及左侧车身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陈灿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陈灿声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陈灿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69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陈灿声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灿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灿声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灿声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灿声判处一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还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可以回归社会服刑,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灿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意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