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麻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麻某,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本院在执行麻某与陈某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麻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麻某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xxx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麻某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执4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麻某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