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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源与段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源,段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702号原告:王源,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段俊峰,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王源与被告段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段俊峰负担25元。审判员 玉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