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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关宏礼、所振兴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燕,关宏礼,所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22号申请人李晓燕,女,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尚都国际东区9-2号。被申请人关宏礼,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西华园小区1号楼402室。被申请人所振兴,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华泰芳园小区3号综合楼3单元302室。李晓燕申请关宏礼、所振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晓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关宏礼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鑫华源小区5号楼2单元202市房产。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振兴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交通局住宅楼4单元4号、位于满洲里市华泰芳园小区华源3号综合楼302室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晓燕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关宏礼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鑫华源小区5号楼2单元202市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所振兴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交通局住宅楼4单元4号、位于满洲里市华泰芳园小区华源3号综合楼302室房产.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