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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彦与冯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冯江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848号原告:王彦,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冯江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王彦与被告冯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彦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撤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王彦负担。审判长  李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志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