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彦与冯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冯江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848号原告:王彦,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冯江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王彦与被告冯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彦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撤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王彦负担。审判长 李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志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