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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桂花与杨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花,杨昌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659号原告:陈桂花,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杨昌荣,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陈桂花与被告杨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桂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昌荣已全部偿还所欠陈桂花买卖纠纷货款,再行诉讼已无必要,现陈桂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桂花承担。审判员  王益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