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赖春生与王江、雷君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生,王江,雷君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民初3126号原告:赖春生,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雷君蕾,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赖春生与被告王江、雷君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春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江、雷君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江偿还赖春生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雷君蕾对王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王江、雷君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7日、2013年1月5日,王江均向赖春生借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并向赖春生出具借条二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且约定王江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赖春生依约向王江交付了借款,但王江未向赖春生偿还上述借款。诉争借款发生于王江、雷君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王江、雷君蕾夫妻共同债务,雷君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王江、雷君蕾未作答辩。赖春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其与王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雷君蕾户籍证明一份、王江与雷君蕾结婚登记材料一份、借条二份等为证,王江、雷君蕾未提供证据。王江、雷君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因此,赖春生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江与雷君蕾于2006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存在婚姻关系。2012年7月17日、2013年1月5日,王江均向赖春生出具借款金额1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合计借款金额2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两份借条上借款部分的内容一致,如下:“兹向赖春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月利息为借款本金的%。若借款人于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应自延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的借款本金千分之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此外,两份借条均有备注“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的内容。本院认为,两份借条均有备注“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的内容,赖春生持有该借条,并主张已实际支付王江诉争借款2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赖春生与王江未约定借款期限,随时可请求王江偿还借款。现有证据未能证明王江已偿还借款,故赖春生请求王江偿还借款20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赖春生主张与王江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却未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王江出具的两份借条均系填空式的条据,在借款期限的空白处之后虽有约定王江逾期还款应支付违约金的内容,但该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根据之前借款期限条款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为了敦促王江依约按期还款,该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应与借款期限的条款相结合,不可孤立而认定。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视为未约定,赖春生以该违约责任条款为由请求王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已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赖春生与王江约定借款利息,诉争借款应视为无息借贷。诉争借款虽为无息借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王江仍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赖春生于2016年11月17日提起诉讼,向王江主张权利,此时,王江应偿还赖春生的款项。因王江未偿还款项,故应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赖春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赖春生请求王江支付借款利息,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王江应支付赖春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20万元的利息。诉争借款发生于王江、雷君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赖春生与王江明确约定该借款为王江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江、雷君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有过约定且赖春生知道该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诉争借款应为王江、雷君蕾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江、雷君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赖春生请求雷君蕾对王江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王江、雷君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江、雷君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赖春生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赖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赖春生负担300元,王江、雷君蕾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良直人民陪审员 傅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亚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小玲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