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柳云钦与孙书军、孙宝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云钦,孙书军,孙宝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360号原告:柳云钦,男,1946年4月25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孙书军,男,住荣成市。被告:孙宝胜,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云钦与被告孙书军、孙宝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云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柳云钦负担。审判员 姜宝超���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军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