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斌与仲纪君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仲纪君,戴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仲纪君,男,汉族,1956年1月24日生,,住镇江。委托代理人:殷和庆,男,汉族,1944年2月12日生,,住镇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斌,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林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仲纪君因与被申请人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11民终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仲纪君申请再审称:赵本善的公司委派其到工地负责现场管理,是赵本善叫戴斌到工地送油,其向戴斌出具35000元加油款欠条是职务行为,且2014年8月22日赵本善重新出具35000元的欠条给戴斌,确认此款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本善归还,戴斌也认可,故本案所涉的35000元加油款应由赵本善偿还。原一、二审戴斌均未到庭,其多次要求戴斌参加庭审质证,原一、二审均未采纳,原一、二审偏听戴斌代理人的不实之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2014年1月29日仲纪君欠戴斌加油款35000元的欠条是仲纪君个人出具的,仲纪君应承担该欠款的给付义务。仲纪君称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欠款人应为赵本善的公司,且2014年8月22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本善向戴斌重新出具35000元欠条给戴斌,确认该35000元由赵本善归还,仲纪君此主张因证据不足,且戴斌不予认可,故不应采信。仲纪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仲纪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迎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