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昌宁县田园镇侯家汽车修理厂与字文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宁县田园镇侯家汽车修理厂,字文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656号原告昌宁县田园镇侯家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宝丰路*号。经营者侯建国,该修理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颜东秀,该修理厂会计。被告字文勋,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住昌宁县大田坝镇。原告昌宁县田园镇侯家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字文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昌宁县田园镇侯家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院提起诉讼后,因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宁县田园镇侯家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宁县田园镇侯家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梁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