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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海文与内蒙古星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文,内蒙古星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文,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兴,男,住呼和浩特市,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司法局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星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海文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星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5)玉民二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海文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本院收取322.5元,退上诉人赵海文32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静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