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利军与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利军,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93号原告:任利军,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东绛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谭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峰、瞿建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利军与被告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任利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利军撤诉。受理费363元法院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任利军负担。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金小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