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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利军与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利军,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93号原告:任利军,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东绛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谭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峰、瞿建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利军与被告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任利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利军撤诉。受理费363元法院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任利军负担。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金小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