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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3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6358号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4号楼2层203号.法定代表人:叶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斌斌,该公司法务部职工,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辉,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羁押于福建省福州市未成年管教所,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蟹公司)与被告杨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玩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斌斌和耿君、被告杨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玩蟹公司诉称,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我公司财产损失87775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对《大掌门》及《忍将》两款游戏的游戏系统及虚拟游戏币享有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利。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非法侵入原告所有的上述两款游戏,在淘宝网店销售盈利,在不实际支付货币情况下为他人游戏账号反复充值以此获利,我公司因此造成经济损失1601862元。后被告因此被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杨国辉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877750元,故我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杨国辉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原告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被驳回,不应再起诉。另外,我的违法所得,已经被没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玩蟹公司向本院提交(2016)京0108刑初108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国辉于2015年4月发生《大掌门》《忍将》两款网游有充值漏洞,因此通过充值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出售,因此获利877750元。玩蟹公司对杨国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国辉赔偿损失。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杨国辉的并未造成玩蟹公司直接损失,据此被判决:“一、被告人杨国辉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国辉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七万七千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国辉使用他人开发的充值程序,通过篡改数据的方式在不实际支付货币的情况下获得游戏虚拟货币,并将游戏虚拟货币出售给他人,使得他人从杨国辉处获取参与游戏的资格,而不必通过向玩蟹公司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客观上造成玩蟹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杨国辉侵犯了玩蟹公司的财产权利,造成了玩蟹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查明杨国辉因倒卖充值的账号获利877750元,该事实客观上证明了游戏币在发生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该价值与刑事案件处理中,所提及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同,故玩蟹公司要求杨国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77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8元,由被告杨国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德胜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梦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