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2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鲍琴琴与景德镇春风得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琴琴,景德镇春风得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徐东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786号原告:鲍琴琴,女,汉族,1950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被告:景德镇春风得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高新区生态路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徐东福,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鲍琴琴诉被告景德镇春风得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徐东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鲍琴琴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愿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琴琴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 红审 判 员  刘兹博代审判员  聂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