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进,高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进,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高如银,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进、高如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谢进、高如银偿还借款107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向谢进、高如银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谢进、高如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谢进、高如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谢进、高如银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谢进、高如银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