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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甜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甜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710号罪犯曹甜甜,又名曹振,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二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甜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7日经本院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26日经本院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曹甜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5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5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曹甜甜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曹甜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